常州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张静
17366333802
首页
律师介绍
工伤伤残
工伤认定
劳动法规
工伤赔偿
联系方式
工伤伤残
工伤认定
劳动法规
工伤赔偿
劳动案例
员工工资
人事争议
劳动仲裁
劳动保险
劳工知识
劳动保障
用工制度
业界动态
17366333802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添加时间:2014年7月9日
来源:
常州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http://www.msldjfls.com/
对于实行计划生育,按《劳动法》、《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产假的女职工,其产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本人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两个半月产前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的,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产假工资的80%。 单位调整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文章来源:
常州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律师:
张静
[江苏]
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17366333802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msldjfls.com/art/view.asp?id=791032477299
首页
律师介绍
律师文集
联系方式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常州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 张静
全国服务热线
17366333802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
2018-2023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