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
添加时间:2015年6月5日 来源: 常州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http://www.msldjfls.com/
1、 企业与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统筹使用。
2、失业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3、失业保险基金当年结余可转入下年使用。
4、失业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时,可动用历年结余;仍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贴。
5、失业保险基金在保障失业人员所需费用的前提下,新增部分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6、不得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和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的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费。
参见:关于提高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豫劳业[19]26号)
发布日期: 19年7月30日
执行日期: 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