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张静
17366333802
首页
律师介绍
工伤伤残
工伤认定
劳动法规
工伤赔偿
联系方式
工伤伤残
工伤认定
劳动法规
工伤赔偿
劳动案例
员工工资
人事争议
劳动仲裁
劳动保险
劳工知识
劳动保障
用工制度
业界动态
17366333802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添加时间:2017年7月20日
来源:
常州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http://www.msldjfls.com/
江苏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苏劳关系〔1996〕2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企业职工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执行收容教育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
文章来源:
常州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律师:
张静
[江苏]
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17366333802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msldjfls.com/art/view.asp?id=888016864269
首页
律师介绍
律师文集
联系方式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常州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 张静
全国服务热线
17366333802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
2018-2023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